优孟歌

作者:先秦无名 朝代:先秦

优孟歌原文

山居耕田苦。
难以得食。
起而为吏。
身贪鄙者余财。
不顾耻辱。
身死家室富。
又恐受赇枉法为奸触大罪。
身死而家灭。
贪吏安可为也。
念为廉吏。
奉法守职。
竟死不敢为非。
廉吏安可为也。

诗词问答

问:优孟歌的作者是谁?答:先秦无名
问:优孟歌写于哪个朝代?答:先秦
问:优孟歌是什么体裁?答:乐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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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注释

山居

(1).居住于山中。《战国策·韩策一》:“ 韩 地险恶,山居,五穀所生,非麦而豆;民之所食,大抵豆饭藿羹。”

(2).山中的住所。《二刻拍案惊奇》卷十八:“贫道也要老丈到我山居中,寻几味野蔬,少少酬答厚意一番。” 清 姚鼐 《登泰山道里记序》:“比有 岱宗 之游,过访 聂君 山居,迺索其书读之。”

耕田

犁地,耕种田地

难以

根据场合或情况很难作为自然的结果或后果

我难以拒绝

难以满足

贪鄙

贪婪卑鄙

余财

(1).富馀的财物。《周礼·天官·大府》:“凡式贡之餘财,以共玩好之用。” 郑玄 注:“谓先给九式及弔用,足府库而有餘财,乃可以共玩好。”《三国志·魏志·司马芝传》:“卒於官,家无餘财。” 清 薛福成 《庸盦笔记·史料二·多忠勇公薨于盩厔》:“公遗疏云:‘不使家有长物,身有餘财。’”

(2).谓馀积财货。《史记·滑稽列传》:“起而为吏,身贪鄙者餘财,不顾耻辱。”

不顾

(1).不回头看。《史记·刺客列传》:“於是 荆軻 就车而去,终已不顾。” 晋 袁宏 《后汉纪·灵帝纪》:“ 林宗 异而问之:‘甑破可惜,何以不顾?’ 叔达 曰:‘甑已破,视之无益。’”

(2).不顾念;不照顾。 汉 司马相如 《上林赋》:“务在独乐,不顾众庶。”《楚辞·刘向<九叹·离世>》:“不顾身之卑贱兮,惜皇舆之不兴。” 王逸 注:“不敢顾念身之贫贱。”

(3).不理会。《楚辞·九章·涉江》:“被明月兮珮宝珞,世溷浊而莫余知兮,吾方高驰而不顾。” 明 陈继儒 《珍珠船》卷四:“ 马周 初入京,至 灞上 逆旅,数公子饮酒,不顾 周 , 周 市斗酒濯足,众异之。” 周而复 《上海的早晨》第一部五:“ 朱暮堂 不顾 汤富海 的意见,不满地说:‘非筛不行! 苏账房 !’”

(4).不考虑;不顾忌。《韩非子·十过》:“耽於女乐,不顾国政,则亡之祸也。”《后汉书·列女传·太原王霸妻》:“君少修清节,不顾荣禄。” 明 郎瑛 《七修类稿·奇谑二·帝王 * 》:“人有恣其淫性而不顾五伦,真禽兽也。” 魏巍 《东方》第三部第十章:“战士们不顾一切地在钢架上爬行。”

耻辱

羞辱;侮辱

永远也洗不掉的耻辱

家室

(1) 妻子或配偶

(2) 家属

(3) 住宅;房子

杀贼护家室。——清· 邵长蘅《青门剩稿》

受赇

接受贿赂。《史记·滑稽列传》:“身死家室富,又恐受賕枉法,为奸触大罪,身死而家灭。” 宋 曾巩 《太祖皇帝总叙》:“患吏或受賕,或不奉法也,故罪至死徒,一无所贷。”《清史稿·宣宗纪》:“ 山西 巡抚 王兆琛 以受賕褫职逮问。”

枉法

执法的人曲解和破坏法律

贪赃枉法

贪吏

贪污的官吏。《荀子·强国》:“女主乱之宫,诈臣乱之朝,贪吏乱之官,众庶百姓皆以贪利争夺为俗,曷若是而可以持国乎?”《史记·滑稽列传》:“贪吏安可为也!”《隶释·汉楚相孙叔敖碑》:“贪吏而可为而不可为,廉吏而可为而不可为。” 明 方维仪 《出塞》诗:“小兵知有死,贪吏尚求钱。” 陈夔龙 《梦蕉亭杂记》卷一:“霹靂一声,贪吏震慑。一府两县同时撤革,官方为之一肃。”

廉吏

清廉守正的官吏

奉法

奉行或遵守法令。《韩非子·有度》:“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史记·循吏列传》:“奉法循理,无所变更,百官自正。” 宋 曾巩 《<范贯之奏议集>序》:“羣臣奉法遵职,海内乂安。” 明 陈子龙 《唐论》:“ 江 楚 之间,晏然奉法,与 秦 未可一二论也。”

守职

坚守工作岗位;尽职

守职尽责

不敢

(1)

没有胆量,没有勇气做某事

他不敢拒绝妻子的要求

(2)

不要

有事同众人好好商量嘛,可不敢一说话就瞪眼

(3)

谦词,不敢当

贵姓?不敢当,姓盛。——周立波《山乡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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