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
拼音:pàn ,注音:ㄆㄢˋ ,部首:刂,笔画:7
五笔:UDJH,五笔98:UGJH,
统一码:5224 ,郑码:UBKD,仓颉码:FQLN,四角码:92500
康熙字典笔画:判:7; 分解查字:半刂(bandao),笔顺,捺撇横横撇竖竖,

康熙字典【子集下】【刀字部】判

【唐韻】【集韻】【韻會】【正韻】𠀤普半切,音泮。
【說文】分也。从刀,半聲。
【玉篇】分散也。又【增韻】半也。
【周禮·地官·媒氏】掌萬民之判。
【註】判,半也。得耦爲合,主合其半。又【周禮·秋官·朝士】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
【註】判,分半而合者,故書判爲辨。又【前漢·翟方進傳】天地判合。
【註】師古曰:判之言片也。又斷也。
【唐書·選舉志】試身言書判。又【韻會】宰相出典州曰判。又通作牉。
【字林】牉合其半,以成夫婦。
【儀禮·喪服禮】夫妻牉合。又通作泮。
【史記·陸賈傳】自天地剖泮。
查看《康熙字典》扫描版判在《康熙字典》第138页 第1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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