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书坑儒

历史典故

焚书坑儒怎么写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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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秦始皇下令焚烧诗书、坑死儒生之事。后以此典比喻毁灭文化、迫害读书人的种种暴6*政。秦始皇(前259年——前210年),即嬴政秦庄襄王之子,十三岁时,庄襄王死,立为秦王。秦王政九年(前238年)亲政后,镇压嫪毐叛乱。次年,免吕不韦相职。任用李斯,并派王翦等大将进行统一战争,十七年(前230年)至二十六年(前221年)共十年时间,消灭韩、赵、燕、、楚、齐六国,建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称国家最高统治者为皇帝,自称为始皇帝。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在咸阳宫召开一次集会,大臣及博士各谈自己不同之政见,丞相李斯说:“我请求让史官将不是秦国记载的史书一律烧毁。不是博士官所职掌,天下敢有收藏《诗》、《书》、诸子百家著作的,统统送交地方官一并烧毁。有敢于两人谈论《诗》、《书》的处死。借古非今的杀死全部家族。官吏知情而不检举的同罪。命令下达30天不烧书的,处以黥刑,充军边疆,夜筑长城,昼侦敌情。所不烧的书,只是医药、占卜、种植之书。如果有想要学习法令的,就以官吏为师。”秦始皇同意,并下令执行。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年),卢生、生说能取秦始皇所寻求之仙药,同时在下面议论朝政,并谈对秦始皇为人的看法,便逃走了。秦始皇派人在儒生和方士中追究,便派御史全部审讯这些人,使他们互相告发,于是秦始皇亲自决违犯法禁的460多人的死罪,全部活埋在咸阳(今陕西咸阳东北),让全国都知道,以惩戒后人。”此典又作“儒坑”、“填于坑阱”、“秦皇灭学”、“秦灰”、“焚书”、“焚坑”、“坑灰未冷”、“秦坑”、“书劫”、“秦焚”、“秦燔”。

【出典】: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254、255、258页:“丞相李斯曰:‘……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qíng情,古刑,在犯人脸上刺字,涂上墨)为城旦(劳役名称。白天守,晚上筑长城,一般以四年为期)。所不去者,医药、卜筮(shì是,古代占卜,用龟甲称卜。用蓍草茎占卜称为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制曰:‘可。’”“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

【例句】:

    三国魏·曹植《文帝谏》:“崩乐灭学,儒坑礼焚。二世而歼,汉氏乃因。” 晋·潘岳《西征赋》:“儒林填于坑阱,诗书炀而为烟。” 唐·卢照邻《乐府杂诗序》:“秦皇灭学,星琯千年。” 唐·禹锡《松滋渡望硖中》:“梦渚草长迷楚望,夷陵土黑有秦灰。” 唐·元稹《献荥阳公诗》:“逸礼多心匠,焚书旧口传。”

    唐·李商隐《赠送前刘五经映三十四韵》:“屋壁余无几,焚坑逮可伤。” 唐·章碣《焚书坑》:“竹帛烟销帝业虚,关河空销祖龙居。坑灰未冷山东乱,刘项来不读书。” 金·元好问《李长源》:“方为骚人笺楚些,更禁书客堕秦坑。” 明·袁宏道《祇园理藏完》:“书劫何须怨祖龙,南寮师弟北师公。” 清·赵翼《题棕亭见和长篇》:“岂无郢唱能飞雪,未到秦焚已化烟。” 清·遵宪《感怀》:“劫灰出秦燔,六籍半残缺。”


并列 指秦始皇焚烧天下书籍,坑杀儒生之事。《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四年,丞相李斯曰:‘臣请史官非秦纪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三十五年,侯生、卢生亡去。始皇闻亡,大怒,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孔安国古文尚书序》:“秦始皇灭先代典籍,焚书坑儒。”△贬义。 多用于政治方面。 →坑儒焚典 ↔千金市骨 礼贤下士。也作“燔书坑儒”、“焚典坑儒”、“坑儒焚书”。

词语分解

  • 焚书的解释 销毁被认为在政治上或对社会有害或具有颠覆性的著作或图片,或由有这种思想或行动的人所著的作品
  • 坑儒的解释 秦始皇 三十五年,以儒生是古非今,于 咸阳 坑杀四百六十余人。史称“坑儒”。见史记·秦始皇本纪、李斯列传。 汉 王充 论衡·死伪:“ 秦始皇 用 李斯 之议,燔烧诗、书,后又坑儒。”秦併六国平话卷上:“ 始皇 无道……坑儒焚书,使天下人民不安。” 清 孔尚任 桃花扇·归山:“无罪而杀,是坑儒根苗。”阬儒:秦始皇 三十五年,以儒生是古非今,于 咸阳 活埋儒生四百六十馀人,史称“阬儒”。汉书·儒林传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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