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公守法

历史典故

奉公守法怎么写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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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奉行。奉行公事,遵法纪。宋.朱熹《辞免江东提刑奏状二》:“又况今来所除差遣,仍是按察官。若复奉公守法,则恐如前所为,或至重伤朝廷事体;若但观势徇私,又恐下负夙心,上孤陛下眷知任使之意。进退惟谷,无地自处。”元.曾瑞《留鞋记》三折:“因为老夫廉能清正,奉公守法,圣人敕赐势剑金牌,着老夫先斩后奏。”亦作“奉公执法”。《二刻拍案惊奇》卷一二:“我前日认是奉公执法,怎知反被奸徒所骗。”


并列 奉行公事,遵守法令,不违法徇私。语本《史记·赵奢传》:“以君之贵,奉公如法则上下平。”朱苏进、胡建新《康熙帝国》:“下官义父虽犯罪服刑,下官可一直是奉公守法,为何要株连下官前程呢?”△褒义。多用于遵纪守法方面。→廉洁奉公 安分守己 循规蹈矩 安常守分 ↔为非作歹违法乱纪 作奸犯科 胡作非为。也作“奉公守节”、“奉公执法”。

词语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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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人为钱财而卖命,就好像鸟为食物而丧身。官场维新记:“俗语说得好:‘~’,当时袁伯珍听得这说话,便要从此发一宗洋财。”△贬义。多用于描写贪婪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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