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杀之权
历史典故
生杀之权怎么写好看
掌握别人死活的权力。汉 荀悦《汉纪.哀帝纪上》:“况郭解之论,以匹夫之细,窃生杀之权,罪已不容于诛矣。”明 刘基《蛇蝎》:“天生民不能自治,于是乎立之君,付之以生杀之权。”
见“生杀予夺”。鲁迅《而已集·读书杂谈》:“往往有人误以为批评家对于创作是操生杀之权,占文坛的最高位的。”
词语分解
- 生杀的解释 1.指萌生凋落、昭苏伏蛰、阴阳消长等自然规律。庄子·天运:“怨恩取与諫教生杀八者,正之器也。” 成玄英 疏:“应青春以生长,顺素秋以杀罚。” 唐 白居易 桐花诗:“地气反寒暄,天时倒生杀。” 宋 沉括 梦溪补笔谈·象数:“凡积月以为时,四时以成岁,阴阳消长,万物生杀变化之节,皆主於气而已。”2.生与死;生或死。列子·周穆王:“阴阳俱壮则梦生杀。” 张湛 注:“阴阳以和为用者也,抗则自相利害,故
- 权的解释 权 (權) quán 职责范围内支配和指挥的力量: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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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贪占他人的功劳。水浒后传第三四回: “岂敢贪天之功,遂尔僭妄。”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晋侯赏从亡者,介之推不言禄,禄亦弗及。推曰: ‘献公之子九人,唯君在矣。惠、怀无亲,外内弃之。天未绝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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