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典故
指无法无天的强6*暴行为。《清平山堂话本.陈巡检梅岭失妻记》:“聚集五七百小喽啰,占据南林村,打家劫舍,杀6*人放火。”元.无名氏《黄花峪》二折:“听的道杀6*人放火偏精细,显出我些英勇神威。”《说岳全传》五五回:“他本是杀6*人放火为生的主儿。”
并列 指无法无天的强6*暴行为。宋·欧阳修《再论置兵御贼札子》:“数千里内,杀6*人放火,肆意横行。”△贬义。用于凶狠劫舍,无恶不作方面。→打家劫舍 作恶多端。
见〔恶恶止其身,善善及子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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