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典故
见“恨相知晚”。《聊斋志异》11卷:“二人纵饮甚欢,相得恨晚。”
明·许仲琳封神演义第三十四回:“黄门犯法,理当正罪,原无可辞;但有一事,情在可矜之列,望总兵法外施仁,开此一线生路,则愚父子虽死九泉,感德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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