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公所

历史官职

乡公所怎么写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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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即乡政府,民国置,设乡长、副乡长各一人,办理乡中事务。


县以下的基层组织。6*6*政府设置,依照民国二十八年(公元1939年)九月十九日公布的《县各级组织纲要》的规定,县以下的组织为乡(镇),乡(镇)内的编制为保甲。乡指人口散居之处,镇指人口集之处。乡(镇)的划分以十保为则,不得少于六保,多于十五保。乡(镇)设乡(镇)公所,置乡(镇)长一人,副乡(镇)长一至二人,由乡(镇)民代表会选举之,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乡(镇)公所设民政、警、经济、文化四股,各设主任一人,干事若干人,但经费不充裕地方,各股得酌量合并或仅设干事,干事中须有一人专办户籍,由副乡(镇)长及乡(镇)中心学校教员分别担任,并应设置专任的事务员。此外,为实行“管”、“教”、“卫”三位一体之制,乡(镇)长、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及乡(镇)壮丁队队长暂以一人兼任;但在经济、教育发达的区域,则校长仍以专任为原则。

词语分解

  • 乡公的解释 爵号名。三国志·魏志·文帝纪:“初制封王之庶子为乡公,嗣王之庶子为亭侯,公之庶子为亭伯。”
  • 所的字典解释 所 suǒ 处,地方: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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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元朝置,秩正三品,隶吐蕃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掌朵甘思今四川甘孜、西藏昌都地区 军民政务,简称朵甘思元帅府。置都元帅、经历、镇抚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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