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检所

历史官职

审检所怎么写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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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理法机关。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三月北洋政府规定未设地方或初级审厅各县,一律于县知事内附设审检所,由县知事兼管,所内依照事务之繁简设帮审员一至三人,书记官一至三人。帮审员的职权为办理县境内民事、刑事诉讼的初审案件及邻县审检所的上诉案件。除审理诉讼外,不得兼任本县行政职务。本所检察事务,由县知事兼理。

词语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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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太府寺所属机构。掌受纳、出卖石炭。 太府寺所属机构。宋置,掌受纳与出售石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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