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政改革委员会

历史官职

名。6*6*政府行政院于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依照《盐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设置盐政改革委员会,掌理基于《盐法》的一切盐政兴革计划,委员长由行政院长兼任,委员除财政部长为当然委员外,均应为对于盐政有特殊学识或经验的人员。现任盐政长官不得兼任盐政改革委员会委员。

词语分解

  • 盐政的解释 1.犹盐务。 宋 陶穀 清异录·官志:“伪 唐 徐履 掌 建阳 茶局,弟 復 治 海陵 盐政。”明史·食货志四:“ 崇禎 中,给事中 黄承昊 条上盐政,颇欲有所釐革。”2.指盐税。圣武记卷一“执其督师 瞿式耜 及其总督 张同敞 ”原注引 明 瞿共美 东明闻见录:“ 式耜 以蕞尔 广西 抗大兵,其军餉所资,除正赋外,惟钱法、盐政、屯田三事。”清史稿·食货志一:“乃改海运以节漕费,变圜法以行国币
  • 委员会的解释 1 2 具有行政、立法或司法权力的政府机构贸易委员会3 被指示去完成某项职责或执行某项信托责任的一级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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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回纥官,置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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