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详谳处

历史官职

名。清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奏准仿从前刑部律例馆的体制设立,属大理院。专掌复外省死刑案件。设总核与分核掌理其事。均由大理院各庭熟悉案例的推事中选派。

词语分解

  • 大理的解释 1.掌刑法的官。 秦 为廷尉, 汉 景帝 六年更名大理, 武帝 建元 四年复为廷尉。 北齐 为大理卿, 隋 唐 以后沿之。韩非子·外储说左下:“ 夷吾 不如 弦商 ,请立以为大理。” 陈奇猷 集释引 太田方 曰:“礼·月令注:‘理,治狱官也。 有虞氏 曰士; 夏 曰大理; 周 曰大司寇。’”2.星名。星经卷上:“大理二星,在宫门内,主刑狱事也。”3. 五代 至 宋 时 云南 的地方政权。 五

历史官职推荐:营缮清吏司郎中

官名。简称营缮司郎中。明清工部营缮清吏司之主官。掌司事。明太祖洪武二十九年1396设,一人。南京工部营缮清吏司亦设一人,皆正五品。清顺治元年1644沿设,汉郎中二人。满洲司属初不分曹,随堂官所派。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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