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官名。西魏、北周天官府太医下大夫属官,佐小医下大夫治疗民庶疾病。正三命。
官名。见“小医下大夫”。
官吏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规定, 司法官惩戒的第五种为调职。即调任同等或同等以下的司法职或其他职,并得同时减俸;非经两年,不得进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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