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法律馆庶务处总办
历史官职
官名。清末修订法律馆属官。光绪三十三年(1907)设。定额一人,奏补。掌庶务处一切事宜。
词语分解
- 修订的解释 编者对文章如古代作家的著作的修改订正
- 总办的解释 旧时官职名称。 清 末新设置的官署或办事机构的主管人员称督办或总办、副职称会办,资格比会办略次的称帮办。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某些特殊机构亦设此官。如 清 季之保甲局、厘捐局, 民国 初期之招商局、硝矿局等皆置总办、会办。官场现形记第三回:“﹝ 黄道臺 ﹞先从藩臺拜起,接着粮巡道、盐法道,以及各局总办,并在省的候补道,通统都要拜到。” 郑观应 盛世危言·电报:“各局总办、帮办,宜由报生、司事推择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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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的直属机关。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二月设置,依照国民政府公布的法制局组织法规定,其职掌为:一、草拟并修订法律条例案;二、保存法律、条例的正本;三、整理及刊行现行法规。设局长一人,管理本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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