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文书名。清朝刑部题本内之附加说明文。凡遇有死刑重案或应加重罪名之案件,而其中又有情可原或例可减等治罪者,即缮签说明,随本上报,请皇帝裁决。
官署名。明朝南京宦官衙门的统称。即指永乐1403—1424迁都北京后留置于南京的原宦官十二监、四司、八局,共二十四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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