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兼理司法长官

历史官职

宋制,于诸路设监,除提点刑狱司专掌司法事务之外,还有安抚使转运使和各种提举使,都是兼理司法的长官。各州、府的狱讼案件,照例要按期申报各监司。这许多监司衙门,都是各州县的监督机关,对于疑案随时可以举驳,委官重审。重审后仍有翻供的案子,一般再报提点刑狱使亲自审结。如果仍有翻供,就由转运使作结论呈报皇帝裁决。元代州县之上为路,置判官,专治刑狱。

词语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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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明清光禄寺所属机构珍馐署之长官。掌署事。明朝设一人,从六品。清朝设二人,满、汉各一人。初制,满员四品,顺治十六年1659改六品,康熙六年1667升五品,九年与汉员并定为从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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