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官员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规定, 司法官惩戒的第三种为降官,指降为该职初叙官以下,并降其职。
官名。即户部尚书,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户部尚书。 官名。唐高宗显庆元年改户部为度支,龙朔二年改度支尚书为司元太常伯。咸亨元年复为户部尚书。见通典·职官五·户部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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