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分庭
历史官职
高等分庭怎么写好看
审判机关名。北洋政府设置,依照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九月二十四日公布的《高等分庭暂行条例》规定,凡距省会较远交通不便的地方,除设高等审判分厅外,于必要时得在道署所在地暂设高等分庭。其设置或废止,均由高等审判厅呈请司法部核定,并知照省行政长官。委任省行政长官监督司法行政的省份,则由省行政长官咨请司法部核定。分庭设推事三人,书记官一至二人,得由道署掾属兼任。分庭审判案件采用合议制,其司法管辖区域,即驻在地道的区域。
词语分解
- 高等的解释 1 2 比较高深高等数学3 有复杂组织;系统发育上大大分化或发展——指高级的动植物类型高等海藻4 ∶高级的高等学校
- 分庭的解释 1.分处庭中,以示平等。汉书·货殖传:“ 子赣 结駟连骑,束帛之币聘享诸侯,所至,国君无不分庭与之抗礼。”隋书·卢思道传:“通人 杨令君 、 邢特进 已下,皆分庭致礼,倒屣相接。”续资治通鉴·宋徽宗宣和五年:“对罢,诣 王黼 第, 黼 欲令庭趋, 尼楚赫 不可,分庭而见。” 清 李渔 蜃中楼·寄书:“使君秉天朝宪节,寡人司水国微权,既辱分庭,只行抗礼。”2.指分处庭中。 南朝 宋 颜延之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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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南朝置,见“郡军府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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