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参见“开封府”。
官员或公务员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规定,记大过和记过均为县知事惩戒的第三等。国6*民6*党政府在抗战以前规定,公务员考绩总成绩列第五等者得受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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