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高等审判厅

历史官职

名。清末京师之审机构。光绪三十三年 (1907) 设。掌京师刑、民案件审判,于重罪为二审,轻罪为终审。置厅丞一人,下设刑、民两科,各置推事六人,分掌所辖刑、民案件。设典簿厅,置典簿二人,主簿四人,录事六人,掌记录并庶务。附设京师高等检察厅。又设看所,置所长所官各一人。


官署名,清朝末年置。掌治厅务,监督下级审判厅。下设民科、刑科。重罪为二审,轻罪为终审。审判会审问如同大理检察厅,掌纠正同级审判,监督下级检察厅。其官有:厅丞一人,正四品。推事官十二人,从五品。典簿二人,正七品。主簿四人,从七品。检察长一人,正四品。检察官四人,从五品。看守所所长,正六品。所官,从八品。见《清史稿·职官六》。

词语分解

  • 京师的解释 帝王的都城自京师来。——唐· 柳宗元柳河东集元济诣京师。——资治通鉴·唐纪赴举京师。——宋· 胡仔苕溪渔隐丛话自京师乘风雪。——清· 姚鼐登泰山记
  • 审判厅的解释 旧时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的通称。 清 朝末年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在京师及各省、府、县分设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北洋军阀政府沿袭 清 制,各地仍设审判厅。

历史官职推荐:河南牧

官名。唐玄宗开元元年713改洛州为河南府置,以亲王遥领之,从二品,掌宣德化,岁以上佐巡属县, 观风俗、 录囚、 恤鳏寡; 天宝元年741改名东都牧。宋朝不常置,北宋前期为二品官。 官名。唐显庆二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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