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职

历史官职

停职怎么写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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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规定, 法官惩戒的第四种为停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序止俸给。

词语分解

历史官职推荐:钦帅

参见“钦差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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