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官吏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规定, 司法官惩戒的第四种为停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序止俸给。
参见“钦差大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词典网,查询回复:停职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