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委员会

历史官职

国民政府的合议机构。广州国民政府武汉国民政府采取合议制,以国民政府委员会的合议,行使政府权力。6*6*取得全国政权以后,于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月八日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由国民政府委员四十六人组成“国务会议”,“国民政府以国务会议处理国务”,“议决院与院之间不能解决的事项及议决、公布法律法令”,被称为“五院汇集之总枢纽”,仍握有一定的权力。民国十九年(公元1930年)改制,“国务会议”改称“国民政府会议”,“国民政府以国务会议处理国务”一条删去,而以行政院会议为“国务会议”。“国民政府会议”只有“议决院与院间不能解决之事项”之权,国民政府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此后不必再由国民政府委员议决,权力大为缩小。尤其是自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国6*6*党四届一中全会决定五院正副院长及所属各部会长、现役军人不兼国民政府委员以后,国民政府委员会已经不起任何实际作用,而只是作为一个形式存在着。

词语分解

  • 国民的解释 1 2 全国民众3 今指取得一国国籍的人,即该国国民
  • 委员会的解释 1 2 具有行政、立法或司法权力的政府机构贸易委员会3 被指示去完成某项职责或执行某项信托责任的一级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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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秦朝属典客。入汉沿置。景帝中六年前144典客更名大行令,武帝太初元年 前104又名大鸿胪,乃先后改属之。为译官令副职,主汉王朝与周边各族和外国通使往来传译事宜。 官名,西汉置,东汉省。为译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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