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审判厅

历史官职

名。清末地方审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三年(1907)后始设于京师东三省,宣统二年(1910)各省渐设。省城、商埠、府、州、县均设。掌较小民刑案件的一审。置推事一至二人,并录事等。附看所一处。


官署名。清末于各首县置初级审判厅一至二厅。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法部奏准直省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厅数及设官员额,全国设初级审判厅共八十八厅,各厅设推事,秩从六品,员额不等,全国有六十五厅各设一人,二十二厅各设二人,仅有一个厅设三人;录事二人,秩从九品。初级审判厅不设长官,以推事资深者一人为监督推事,主管厅务。本厅于轻罪为初审,由推事一人审断,采取独任制。北洋政府沿置,管辖第一审民事、刑事案件。因事务繁简不同,设推事一人或二人以上,诉讼案件由推事一人独任办理。只设推事一人的初级审判厅,其行政事务由地方审判厅厅长监督;设推事二人以上的则以资深者一人为监督推事。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四月裁撤,其所掌事务改由地方审判厅内设置的简易庭或地方分庭办理。

词语分解

  • 初级的解释 最初阶段。为其他事物作准备的;属于某些继续过程或一系列事物的最初阶段的初级班初级神经初级电压
  • 审判厅的解释 旧时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的通称。 清 朝末年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在京师及各省、府、县分设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北洋军阀政府沿袭 清 制,各地仍设审判厅。

历史官职推荐:知三班院

官名。见“三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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