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官任用资格

历史官职

依照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一月九日北洋政府公布的《文官任用法草案》规定,委任官须具有下列各项资格之一始得任用:一、文官普通考试及格者; 二、文官高等考试初试及格者;三、文官高等考试及格者;四、曾任委任文官满二年以上者;五、曾任各官雇员满三年以上者。另据同日公布的《文官任用法施行法草案》规定,自《文官任用法》施行之日起,满三年以内,除依上述规定外,凡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均得任用为委任官:一、国内外中等学校、与中学相当或以上学校毕业者; 二、前项毕业的相当资格者;三、曾任荐任文官者;四、历办行政事务一年以上而有成绩者;五、曾任委任文官者。

词语分解

  • 委任的解释 1 ∶任命某人担任职务委任一个官员2 ∶托付
  • 资格的解释 1 ∶为获得某一特殊权利而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取得竞选总统资格2 ∶从事某种活动时间长短所形成的身分摆老资格

历史官职推荐:隆福宫左都威卫使司

官署名。为元朝侍卫亲军指挥机构。秩正三品。简称左都威卫。世祖至元三十一年1294八月,由东宫侍卫亲军都指挥使司改立,隶徽政院。顺帝至正十三年1253,复划归詹事院管辖。置司于大都隆福宫内。设卫使三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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