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堤判官

历史官职

河堤判官怎么写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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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宋置,《宋史·河渠志》载:“开宝五年(公元972年)诏“自今开封等十七州、府各置河堤判官一员,即以本州通判充。如通阙员,即以本州官充。咸丰五年(公元1002年)诏缘河官吏虽秩满,须水后受代”。《历代职官表》按:“宋之河堤判官即今(清代)河工同知以下等专理河务者也”。

词语分解

  • 河堤的解释 沿河道两岸用土或石垒成似墙的构筑,防止河水溢出河床修复运河河堤的计划
  • 判官的解释 唐宋时辅助地方长官处理公事的人员,借指阎王手下掌管生死簿的官坐谪兴国州判官。—— 清· 张廷玉明史·海瑞传

历史官职推荐:恩俸

清朝官员之加俸。雍正六年 1728 始命予吏、户、兵、刑、工五部尚书、侍郎双俸,后兼管部务大学士亦得双俸。乾隆元年 1736 ,命在京文职一律发双俸。其原有之俸称正俸,新增部分称恩俸。初,官吏受罚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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