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编纂会

历史官职

法典编纂机关。北洋政府置,依照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七月十六日公布的《法典编纂会官制》规定,负责编纂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其附属法及其他各项法典。设会长一人,由法制局局长兼任;纂修八人,调查员若干人。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改为“法律编查会”,参见该条。

词语分解

  • 法典的解释 法令典章。经过整理的比较完备、系统的某一类法律的总称拿破仑法典

历史官职推荐:殿庭仪礼司右司丞

官名。明太祖洪武二十二年1389于殿庭仪礼司置,二人,正九品。详见“殿庭仪礼司左司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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