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兴办农矿事业委员会

历史官职

农矿部直属机构。6*6*政府农矿部为提倡华侨回国兴办农矿事业起见,于部内设立华侨兴办农矿事业委员会。依照民国十九年(公元1930年)二月十六日公布的《华侨兴办农矿事业委员会组织章程》的规定,本会由农矿部部长聘请或委派热心实业华侨、熟识侨情人员,并指定部员若干人为委员,由各委员互推三至五人为常务委员,主持本会一切事务。本会因事务上的必要得设文书、会计、业务、交际、调查各组,每组设主任一人,干事二至四人,由各委员推定呈部长派任;书记员若干人,帮同执行各组事务,经各组主任推荐,由常务委员议决聘任。本会开会由常务委员轮流担任主席,议决进行事项由常务委员随时呈请部长核准。

词语分解

  • 华侨的解释 华人侨居外国者
  • 委员会的解释 1 2 具有行政、立法或司法权力的政府机构贸易委员会3 被指示去完成某项职责或执行某项信托责任的一级组织机构

历史官职推荐:侍渔

官名。春秋时齐国置。掌监管渔业。或收取渔税。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申、蒯,侍渔者。”杜预注: “侍渔,监取鱼之官。”梁履绳补注: “齐擅鱼盐之利,侍鱼之官盖监收鱼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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