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刑部上士

历史官职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北周沿置。秋官府刑部中大夫属官,佐刑部中大夫、小刑部下大夫掌本事务。北周武帝建德二年(573),省六府诸司中大夫,以下大夫为长官,遂成为刑部次官。宣帝即位,复置六府诸司中大夫后,仍为属官。正三命。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

词语分解

  • 小刑的解释 1.轻微的刑罚。周礼·地官·司市:“市刑,小刑宪罚,中刑徇罚,大刑扑罚。” 郑玄 注引 郑司农 云:“宪罚,播其肆也。” 贾公彦 疏:“宪是表显之名。徇既将身以示之,则此宪是以文书表示於肆,若布宪之类也。”2.轻于刑杀。 汉 董仲舒 春秋繁露·阳尊阴卑:“天之好仁而近,恶戾之变而远,大德而小刑之意也。” 汉 董仲舒 春秋繁露·阳尊阴卑:“此见天之近阳而远阴,大德而小刑也。”3.小的型范。 汉
  • 上士的解释 1 ∶军衔,军士的最高一级2 ∶指贤能之士上士忘名,中士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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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官工作的纪律规定。北洋政府制定,依照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一月公布的官吏服务令规定,其内容如下:一、官吏应竭尽忠勤,按照法律规定以行使职务。二、属官对长官在监督范围之内所发布的命令,有服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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