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宪起草委员会

历史官职

北洋政府时期违反《临时约法》的各种非法议会之一。民国十四年(公元1925年)四月二十四日,临时执政祺瑞下令,谓“法统”已成迹,制宪应早实现。五月一日公布《国民代表会议筹备处条例》。依此条例制定的《国宪起草委员会规则》于五月三日公布。六月三日公布《国民代表会议议员选举程序令》。八月三日国宪起草委员会开幕,十月二十九日,段祺瑞令国民代表会议议员应于十五年(公元1926年)一月十五日以前齐集京师定期开会,以通过宪法草案。十二月十一日国宪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宪法案》五编十四章一百六十条,咨交政府,通告6*6*国。国宪起草委员会同时结束。

词语分解

  • 国宪的解释 1.国家的法制或礼仪。汉书·叙传下:“ 释之 典刑,国宪以平。”按, 张释之 , 汉文帝 时廷尉。后汉书·曹褒传:“ 孝章 永言前王,明发兴作,专命礼臣,撰定国宪,洋洋乎盛德之事焉。” 隋 卢思道 北齐兴亡论:“迁鼎旧 鄴 ,国命惟新。朝章国宪,灿然毕举。”2.即宪法。 梁启超 中国专制政治进化论第三章:“各国国宪之变动,往往因此‘埃士梯德’(Estates)之关係而起。”
  • 委员会的解释 1 2 具有行政、立法或司法权力的政府机构贸易委员会3 被指示去完成某项职责或执行某项信托责任的一级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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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卫军指挥机构。唐朝十六卫之一,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右屯卫置。设大将军一员,将军二员,掌宫禁宿卫,大朝会则被黑甲铠、弓箭刀楯旗等,为右厢队,次右武卫之下; 凡分兵主守,则知皇城东面助铺,领翊府及诸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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