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作大监、副监

历史官职

官名。北周置,掌土木营建之事。任此职者见《周书·窦炽传》:“及宣帝营建东京,以炽为京洛营作大监,官苑制度,皆取决焉。”其副职为营作副监,任此职者见《周书·晋荡公护传·叱罗协附传》:“迁少保,转少傅,爵南郡公,兼营作副监。宫室既成,赐爵洛邑县公。”

词语分解

  • 营作的解释 1.建造宫室。史记·秦始皇本纪:“乃营作朝宫 渭 南 上林苑 中。”南史·恩倖传·綦母珍之:“帝给 珍之 宅,宅边又有空宅,从即併取,輒令材官营作,不关詔旨。” 清 唐甄 潜书·卿牧:“不以征伐伤财,不以营作伤财,不以多事伤财。”2.劳作。 清 李心衡 金川琐记·姚生:“归途旁晚,见村居纍纍,男妇杂遝,往来营作,不异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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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清乾隆四十二年公元1777年设置乌鲁木齐都统及副都统,掌乌鲁木齐的军政,并在吐鲁番、巴里坤、古城及库尔喀喇乌苏今乌苏县各设领队大臣一人。所属各有协领、佐领、防御、骁骑校等官,分别管理各城军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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