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行政公署

历史官职

名。北洋政府时期,自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一月八日,颁布《画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简称《画一令》)至三年(公元1914年)五月二十三日颁布《省官制》止,在这一时期中省的行政机关称为行政公署。主官为民政长,掌理全省政务。公署内设总务处及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公署员额按《画一令》规定由各省民政长拟具相当人数,经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核定。后因各省所拟数目太多,因此国务院拟定《各省行政公署办事章程》,对於公署所设员额大加裁减,非经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核定,全署不得超过六十人。

词语分解

  • 省行的解释 反省自身的行为。晏子春秋·杂上二四:“省行者不引其过,察实者不讥其辞。” 张纯一 校注:“省行,检身也。”
  • 公署的解释 1 2 旧时公务人员办理政事的处所 b3 ∶负责处理国家某方面事务的机关海关公署专员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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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大承华普庆寺都总管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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