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编查会

历史官职

法典编纂机关。北洋政府改法典编纂会置,依照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二月一日公布的《法律编查会规则》规定,设会长一人,由法总长兼任;副会长二人,由会长聘任;编查员若干人,由会长聘任;编纂或调查某种法律时由会长在编查员中指定主任编查员以主其事,事务员,至多六人,其中由会长选任一人为事务员长;顾问若干人。民国七年(公元1918年)改为“修订法律馆”,参见该条。

词语分解

  • 法律的解释 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

历史官职推荐:尚书兵部郎中

即“兵部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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