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务委员会

历史官职

名。北洋政府设赈务处。6*6*政府于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赈务处组织条例》亦置赈务处,直隶国民政府,掌理各灾区赈济及善后事宜。设处长、副处长各一人,下设三科:总务科掌理会计、文牍等事;调查科掌理灾荒之调查及赈务之统计、稽核及宣传事项;赈济科掌理赈务设计及施赈事项。各科设科长一人,科员若干人。后改于行政院设振务委员会、掌同赈务处,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各一人,常务委员、委员若干人,下设秘书处与总务、筹赈、审核三科分理事务。直辖机构有驻沪办事处、驻平办事处及各省振务会。民国二十七年(公元1938年)改设“振济委员会”,见该条。

词语分解

  • 委员会的解释 1 2 具有行政、立法或司法权力的政府机构贸易委员会3 被指示去完成某项职责或执行某项信托责任的一级组织机构

历史官职推荐:提刑

宋朝为诸路提点刑狱公事的简称。金设提刑使。明、清各省有提刑按察使,简称提刑。 官名。为“提点刑狱”的简称。见“提点刑狱”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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