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条课太守县令法

历史官职

西魏北周时考课太守、县令的法规。西大统十年(公元544年)度支尚书苏绰奉命制定考课太、县令法六条,北周时沿用,其内容据《周朝律考·后周律考》的记载为:修身心、敦教化、尽地利、擢贤良、恤狱讼、均赋役。其时牧守令长非通六条及计帐不得为官。

词语分解

  • 六条的解释 1. 汉 制,刺史班行六条诏书,以考察官吏。汉书·百官公卿表上“ 武帝 元封 五年初置部刺史” 颜师古 注引汉官典职仪云:“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一条,强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詔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渔百姓,聚歛为姦。三条,二千石不卹疑狱,风厉杀6*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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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北洋政府于民国十六年公元1927年于置印花税处,员额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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