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判大宗正事

历史官职

官名。北宋置,为大宗正长官,位在大宗正事之下。后废。金为大宗正6*府次官,从二品,置一员。章宗泰和六年(1206),改为同判大睦亲事。


官名。金置,为大宗正6*府副长官,从二品,位在“判大宗正事”下而在同签大宗正事、大宗正丞之上,与其他长官共掌敦睦纠宗属钦奉王命。泰和六年改为“同判大睦亲事”。见《金史·百官一·大宗正6*府》。

词语分解

  • 同判的解释 官名。 宋 天圣 初改通判为同判。 宋 周密 齐东野语·避讳:“本朝 章献太后 父讳 通 ,尝改通直郎为同直郎, 通州 为 崇州 ,通判为同判。” 陈垣 史讳举例卷五:“同判者,通判也。 天圣 初, 章献刘太后 临朝,避其父讳,凡官名地名通字皆易之,后崩即復旧。”
  • 正事的解释 正业;重要或严肃的事

历史官职推荐:州管记

州门下吏名。北魏置,见“记室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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