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宪总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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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宪总例怎么写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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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对监察官的纪律规定。正统四年(公元1439年)制定,据《明会典》卷二○九所载,其内容如下:一、凡都察院监察御史按察司一应诸衙门官员人等,不许挟私沮坏,违者杖八十。若有干碍合问人数,敢无故占恡不发者,与犯人同罪。二、凡都察院及监察御史、按察官吏人等,不许于各衙门嘱托公事,违者比常人加三等,有赃者,从重论。三、凡监察御史行过文卷,从都察院磨勘。按察分司行过文卷,听总司磨勘。如有迟错,即便举正,中间果有枉问事理,应请旨者,具实奏闻。四、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历去处,所问公事有拟断不当者,都察院、按察总司随即改正。当该吏典,罪之如律,仍将问御史及分司官拟断不当事理,具奏得旨,方许取问。五、凡告有司官吏人等取受,或出首赃私等事,直隶巡按监察御史,在外赴按察司并分司,及巡按监察御史处告, 追问明白, 依律施行。其应请旨者, 奏闻拿问。六、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历去处,所闻有司等官法奉公、廉能昭著,随即举闻。若奸贫废事,蠹政害民者, 即便拿问。其应请旨者, 具实奏闻。若知善不举,见恶不拿,杖一百,发烟瘴地面安置,有赃从重论。七、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一切兴利除害等事,并听监察御史、按察司各陈所见,直言无隐。若建言创行事理,必须公同评议,互相可否,务在得宜,方许实封陈奏。八、凡按察司官断理不公不法等事,果有冤枉者,许赴巡按监察御史处声冤;监察御史枉问,许赴通政司递状,送都察院伸理;都察院不与理断或枉问者,许击登闻鼓陈诉。九、凡都察院及按察司吏典,须于考退生员与应取吏员相参补用;不许用曾犯奸贪罪名之人。十、凡都察院合用笔墨心红,具奏札付京府。按察司合用笔墨心红纸札,行移附郭府分。监察御史、按察分司巡历去处,合用纸笔朱墨灯油柴炭,行移所在有司,并支给官钞,收买应用,具实销算。

词语分解

  • 风宪的解释 1.风纪法度。后汉书·皇后纪序:“爰逮 战国 ,风宪逾薄,适情任欲,颠倒衣裳,以致破国身亡,不可胜数。” 唐 窦常 和裴端公枢芜城秋夕简远近亲知:“ 汉 廷风宪在,应念匪躬人。” 孙中山 三民主义与中国前途:“ 中国 从古以来,本有御史臺主持风宪,然亦不过君主的奴僕,没有中用的道理。”2.古代御史掌纠弹百官,正吏治之职,故以“风宪”称御史。 唐 元结 辞监察御史表:“臣自布衣,未踰数月,官忝风宪,
  • 例的解释 例 lì 可以做依据的事物: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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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晋朝置,为御史台诸曹之一。设侍御史掌其事。南朝宋沿置,至顺帝初省并法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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