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检察厅

历史官职

名。清末地方检察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设于京师、奉天等地,宣统元年(1909)后各省渐设。每省省城一所,附于高审厅内,距省城较远的大商埠得设分厅。掌对同级审厅案件的检察事项。置检察长一人,检察官一人,录事二人。


官署名。清末始设,配置于各省高等审判厅内。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法部奏准直省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厅数及设官员额,规定高等检察厅设检察长一人,秩正四品;检察官二人,秩从五品;典簿一人,秩正七品;录事四人,秩正九品。掌纠正同级审判,监督下级检察厅。北洋政府时,各省高等检察厅设检察长(相当于厅长)一人,检察官二人以上(各省确数由法部呈准规定)。其管辖范围与审判厅完全相同,但有紧急事件,得于辖区以外执行职务。检察官掌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检察事项,依照《高等检察厅办事章程》规定,厅内置书记室,设书记官长一人;分设总务、纪录、监狱三科:总务科辖文牍和会计庶务两股,文牍股辖收发处和文件保存处等。

词语分解

  • 高等的解释 1 2 比较高深高等数学3 有复杂组织;系统发育上大大分化或发展——指高级的动植物类型高等海藻4 ∶高级的高等学校
  • 检察厅的解释 旧 中国 检察机关的通称。 清 朝末年规定设总检察厅及高等、地方、初级检察厅,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北洋军阀政府沿用。

历史官职推荐:尚书左司员外郎

官名。唐朝武则天永昌元年689置,员一人,从六品。中宗神龙元年 705 省,二年又置。协助郎中处理都司政务。北宋前期,用为文臣寄禄官,六品。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复为职事官,员一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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