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检查协作委员会

历史官职

实业部直属机构。6*6*政府设置,依照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十月二十八日公布的《工厂检查协作委员会章程》规定,其任务为沟通劳资团体及有关劳工各机关的意见。设委员若干人,由实业部就上述的团体机关或有关上述的行政人员及专家聘任或派充;由委员互选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报实业部备案。本委员会每月开常会一次,但遇有重要事件得由主席召集临时会议。

词语分解

  • 工厂的解释 1 ∶集合劳动力、机械、原料、动力,从事工业品生产的场所2 ∶制造厂,装有机器并从事生产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群3 ∶制造专门产品的生产单位水泥厂化工厂
  • 委员会的解释 1 2 具有行政、立法或司法权力的政府机构贸易委员会3 被指示去完成某项职责或执行某项信托责任的一级组织机构

历史官职推荐:养廉

清朝官吏管理制度。即在正式俸禄之外附加俸银,以培养廉洁之风,杜绝贪污。始于雍正1723—1735时,详“养廉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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