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处

历史官职

保安处怎么写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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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6*6*政府设置,为省政府内的特设机构,掌理全省“保安”行政事务。依照民国二十三年(公元1934年)七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公布的《各省保安处组织通则》规定,设处长、副处长各一人。处长秉承全省保安司令之命综理该处事务,副处长佐之。处内设处长办公室及第一至第四科。处长办公室设参谋、秘书各二人,掌军事计划,机要文件,典印信等事项。第一科掌保安部队,民众自之训练及作战分划及绥靖调遣等事项;第二科掌关防、人事、交通、卫生等事项;第三科掌政训、宣传、统计、军法等事项;第四科掌经费、粮服、械弹、营造等事项。其对各机关之行文“除必要时保安处长对于各区保安令得迳用处函直接商办以期迅速”外,均以全省保安司令(省长的兼职)名义行之。民国三十六年(公元1947年)保安处与警务处合并为警保处。参见“省保安司令”。

词语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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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参见“左副都御史”。 官名。明始置,与左副都御史同为都察院的佐官,秩正三品。清沿置,无固定员额,不预都察院事,仅作为巡抚的兼衔,在其辖境内于行政权之外可兼行监察权,以表明其地位之特殊。参见“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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