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任公务员任用资格

历史官职

依照6*6*政府于民国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三月十一日公布的《公务员任用法》的规定,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任用为荐任公务员:一、经过高等考试及格或与高等考试相当的特种考试及格者; 二、现任或曾任荐任职,经甄别审查或考试合格者;三、现任或曾任最高级委任职三年以上,经甄别审查或考绩合格者;四、曾于民国有特殊勋劳,或致力于“国民革命”七年以上并著有成绩者;五、在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大学毕业且有专门著作经审查合格者。

词语分解

  • 资格的解释 1 ∶为获得某一特殊权利而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取得竞选总统资格2 ∶从事某种活动时间长短所形成的身分摆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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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北宋徽宗大观二年1108置,从四品,属侍从贴职。 官名,宋徽宗大观二年(公元1108年)置,位在学士、直学士之下,掌更直备顾问。见宋史·职官二,参看“徽猷阁学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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