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有犯法者不得任宿卫

历史官职

官员任用限制之一。汉代有此项规定,如《汉书·望之传》即有“弟犯法不得宿卫”的记载。

词语分解

  • 亲属的解释 有血缘或姻缘关系的人;尤指有血缘关系的人又非亲属。——资治通鉴·唐纪
  • 宿卫的解释 见“ 宿衞 ”。 1.在宫禁中值宿,担任警卫。2.保卫,守护。 3.皇帝的警卫人员;禁军。

历史官职推荐:内阁大学士

官名。清代内阁设此官,掌钧国政,赞诏命,釐宪典,议大礼大政,裁酌可否入告。见清史稿·职官一·内阁。 官名。明代仿宋制置大学士若干人,以殿阁为名,初设华盖、文华、武英三殿及东阁、文渊阁二阁大学士,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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