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泊所

历史官职

河泊所怎么写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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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掌征收鱼税的机构。于全国各河湖堰池设。明朝视事之繁简设官一至三人不等; 清朝设大使以掌其事。


名。元朝在建康、安庆、池州等处设河泊所,以大使、副大使之,掌收渔税。明沿元制,洪武十五年有河泊所二百五十二处。清朝只在广东设所,有官二人,见《明史·职官四·河泊所》。

词语分解

  • 河泊所的解释 元 代在 建康 、 安庆 、 池州 等处设置的掌收鱼税的官署。 明 代广为设置, 洪武 十五年,全国有河泊所二百五十二处。 清 代只在 广东 设河泊所官二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七一回:“原来这河泊所是 广东 独有的官,虽是个从九、未入,他那进款可了不得。”
  • 所的字典解释 所 suǒ 处,地方: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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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辽置, 见“宿直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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