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宪下大夫

历史官职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北周沿置。秋官府布宪次官,佐布宪中大夫掌本司事务。北周武帝建德二年(573),省六府诸司中大夫,遂成为布宪司长官。宣帝即位,复置六府诸司中大夫后,仍为次官。正四命。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

词语分解

  • 布宪的解释 1.古官名。掌刑法禁令。周礼·秋官·布宪:“布宪,掌宪邦之刑禁。”2.颁布法令。国语·周语下:“布宪施舍於百姓。”管子·立政:“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於国。”文选·陆倕<石阙铭>:“春秋设旧章之教,经礼垂布宪之文。” 张铣 注:“宪,法也。言布法以示人也。”
  • 下大夫的解释 古代的职官名。 周 王室及诸侯各国卿以下有上大夫、中大夫、下大夫。左传·哀公三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韩非子·外储说左下:“故 晋国 之法,上大夫二舆二乘,中大夫二舆一乘,下大夫专乘,此明等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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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舍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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