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公务员任用资格

历史官职

依照6*6*政府于民国二十二年(公用1933年)三月二十一日公布的《公务员任用法》规定,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任用为委任公务员:一、经普通考试及格或与普通考试相当的特种考试及格者;二、现任或曾任委任职,经过甄别审查或考绩合格者;二、现任政府雇员,连续服务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四、曾致力于“国民革命”五年以上而有成绩者; 五、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者。

词语分解

  • 委任的解释 1 ∶任命某人担任职务委任一个官员2 ∶托付
  • 资格的解释 1 ∶为获得某一特殊权利而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取得竞选总统资格2 ∶从事某种活动时间长短所形成的身分摆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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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走马承受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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