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右治狱

历史官职

名。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置,分左推、右推、寺案、知杂、检治五案,掌在京百事当推治或时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事。哲宗元祐三年 (1088) 罢,以其事归户部绍圣二年(1095)复置。

词语分解

  • 大理的解释 1.掌刑法的官。 秦 为廷尉, 汉 景帝 六年更名大理, 武帝 建元 四年复为廷尉。 北齐 为大理卿, 隋 唐 以后沿之。韩非子·外储说左下:“ 夷吾 不如 弦商 ,请立以为大理。” 陈奇猷 集释引 太田方 曰:“礼·月令注:‘理,治狱官也。 有虞氏 曰士; 夏 曰大理; 周 曰大司寇。’”2.星名。星经卷上:“大理二星,在宫门内,主刑狱事也。”3. 五代 至 宋 时 云南 的地方政权。 五
  • 治狱的解释 审理案件。 汉 桓宽 盐铁论·刑德:“ 春秋 之治狱,论心定罪。” 清 昭槤 啸亭杂录·徐中丞:“﹝公﹞治狱如神。” 康有为 上清帝第六书:“县令任重而选贱,俸薄而官卑,自治狱、催科外,餘皆置之度外。”

历史官职推荐:典书丞

官名。西晋子国、男国置,掌同典书令。南朝宋同,梁仅置于男国。参见“典书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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