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官普通惩戒委员会

历史官职

惩戒机关名。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始置,为临时机构,必要时在中央或各省设立,议决关于委任官的惩戒。次年一月二十日公布《文官惩戒委员会编制令》,改为常设机构。设委员长一人,由各官署长官兼任;委员二至四人,就各官五、六等高等文官中选派。后经内务部呈准,各省惟设于巡按使公署内,委员长由巡按使兼任。

词语分解

  • 文官的解释 非军事官员
  • 委员会的解释 1 2 具有行政、立法或司法权力的政府机构贸易委员会3 被指示去完成某项职责或执行某项信托责任的一级组织机构

历史官职推荐:给谏

官名别称。给事中与谏议大夫合称。明清罢谏议大夫,专用为给事中别称。 1、给事中的别称,参看“给事中”条。2、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的合称。参看“谏议大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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