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检察分厅

历史官职

名。清末设置,配置在地方审分厅内。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法部奏定各直省省城、商埠审判厅、检察厅的厅数及设官员额,规定地方检察分厅不设检察长,分厅职掌与其他官员的设置,均与地方检察厅相同。参见“地方检察厅”。

词语分解

  • 地方的解释 1 2 当地地方公共汽车线路地方武装3 各行政区的地方政治地方风俗

历史官职推荐:鼓史

官名。负责击鼓,后汉书·文苑列传·祢衡传:“(曹操)闻衡善击鼓,乃召为鼓史……鼓史何不改装?”世说新语·言语作“鼓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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