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狱副管守长

历史官职

官名。清末法部属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典狱司录事兼任,三十四年改为专差。定额六人,八、九品不等。由各实缺录事拣派,任期三年。掌南、北两监管理稽查事宜,并分班住宿。

词语分解

  • 司狱的解释 1.掌管刑狱的官员。 汉 扬雄 法言·告知:“如有犯法,则司狱在。”2. 元 刑部设司狱司, 明 因之。 清 刑部亦置司狱,掌督狱卒。参阅元史·百官志一、明史·职官志一、清史稿·职官志一。
  • 守长的解释 郡守县令等地方长官的统称。后汉书·吴汉传:“时 鬲县 五姓共逐守长,据城而反。”晋书·王浑传:“可令中书指宣明詔,问方土异同,贤才秀异,风俗好尚,农桑本务,刑狱得无宽滥,守长得无侵虐。” 唐 韩愈 处州孔子庙碑:“自天子至郡邑守长通得祀而徧天下者,唯社稷与 孔子 为然。” 宋 曾巩 湘冠诗:“鸟蚁睢盱倚嵓险,此虏难胜端非今,较然大体著方册,唯用守长怀其心。”

历史官职推荐:大予乐丞

官名,为大予乐令的副贰长官,助令掌伎乐(见后汉书·百官志)。参看“大予乐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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