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院副使

历史官职

官名。清末内阁法制院副长官。宣统三年(1911)五月设。一人,简任。掌佐院使管理本院事务,院使有事故时代理其职。


官名。清末置,为法制院的副长官,见“法制院”。

词语分解

  • 法制的解释 法令制度
  • 副使的解释 1.派往外国的正使或公使的副手。史记·司马相如列传:“副使 王然于 、 壶充国 、 吕越人 驰四乘之传,因 巴 蜀 吏币物以赂 西夷 。”清史稿·职官志六:“ 光绪 元年,定出使制,命侍郎 郭嵩燾 使 英 ,翰林院侍讲 何如璋 使 日本 ,京卿 陈兰彬 使 美 日 祕 国,俱置副使。”2.指节度使或三司使等的副职。旧唐书·职官志三:“节度使一人,副使一人。”宋史·职官志十:“巡幸,有行宫都部

历史官职推荐:筮人

官名。周朝置。掌筮法以蓍草筮问吉凶。尚书·周书·洪范“稽疑: 择建立卜、筮人,乃命卜筮。”仪礼·士冠礼: “筮人还东面,旅占卒,进告吉。”周礼·春官有“筮人”: “筮人,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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