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司的监察职掌

历史官职

宋制,称监者为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常平诸司。依《职制令》规定,“诸监司每岁分上下半年巡按州县,具平反冤讼,搜访利害及荐举循吏,按劾奸赃以闻。”“诸监司岁以所部州县,量地远近,更互分定,岁终巡遍,提点刑狱仍二年一遍,并次年正月,具已巡所至月日,申尚书省。”“诸察访所至,采访在任官,能否奏,仍以知州通判治状申尚书省,武臣枢密院。”“诸监司按察官,每岁终,具发摘过赃吏姓名,置籍, 申尚书省。”

词语分解

  • 监司的解释 1.负有监察之责的官吏。 汉 以后的司隶校尉和督察州县的刺史、转动使、按察使、布政使等通称为监司。后汉书·左雄传:“监司项背相望,与同疾疢,见非不举,闻恶不察。” 明 杨珽 龙膏记·赐玦:“他始拿守令,继拿监司,我都不能禁他,如今该轮到我宰相了。” 清 李调元 九月初六日过燕郊诗:“我本治 河 监司官,闻言顿觉心难安。” 章炳麟 訄书·禁烟草:“烟叶之苦泽,下毒其壤,数年不能成菜茹,虽欲反而树
  • 职掌的解释 职务上掌管职掌帅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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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学校斋名。太学生严重违反学规者,即入此斋反省。徽宗崇宁元年1102罢,其“不率教”者转入辟雍。辟雍废后复置。州学亦置,上书获罪士人与三舍生讥讽时政者,遣回原籍,于此斋听读。南宋时,诸王宫学亦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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