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主连坐法

历史事件

明代关于荐官不当,惩办举主的一项规定。明代选官主要是通过科举考试,此外还有荐举。荐举之法主要实行于明太祖朱元璋统治时期。明初,进士监生及被荐者,参错互用。如荐举不当,荐举者连坐,滥于荐举者,依法治罪。永乐元年 (公元1403年),曾命京官文职七品以上,外官至县令,各举所知一人,量才擢用。被举者以后如有贪污,其举主连坐。仁宗时,再次诏令严行举主连坐法。

词语分解

  • 举主的解释 旧时对被推荐者而言,推荐者为其举主。晋书·应詹传:“今凡有所用,宜随其能否而与举主同乎褒贬,则人有慎举之恭,官无废职之吝。”旧唐书·魏玄同传:“今欲务得实才,兼宜择其举主。” 清 侯方域 南省试策二:“保举即古之荐辟也,其法不始於今日,即不称而坐其举主,亦不始於今日。”
  • 坐法的解释 犯法获罪。史记·田叔列传:“后数岁, 叔 坐法失官。”孔丛子·嘉言:“ 陈惠公 大城,因起 凌阳之臺 ,未终,而坐法死者数十人。”续资治通鉴·元仁宗延祐元年:“ 晋寧 民 侯喜儿 昆弟五人,并坐法当死。” 清 袁枚 新齐谐·佟犄角:“我 李四 也, 凤阳 人,迫於飢寒,盗发人坟,被人捉住,一时仓猝,用铁锹拒捕,连伤两人,坐法当斩。今日挷赴 菜市 ,我极力挣脱逃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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